紫旭节能环保为各地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包括环评报告服务、排污许可证服务、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节能评估报告、能源审计、水土保持方案、用水审计等服务。累计服务两百多家公共机构,几千家各类企业。
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备。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为完善的,其在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完备的。日本制订了三个层次的法律来保障垃圾回收的实施。第SSD一SD层次是基本
北京垃圾分类
紫旭节能环保为各地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包括环评报告服务、排污许可证服务、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节能评估报告、能源审计、水土保持方案、用水审计等服务。累计服务两百多家公共机构,几千家各类企业。
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备。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为完善的,其在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完备的。日本制订了三个层次的法律来保障垃圾回收的实施。第SSD一SD层次是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该法 2000 年 12 月公布实施,制定和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而综合的政策措施;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即 2001 年 4 月开始实施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 1970 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前者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是控制使用过的物品以及副产品的产生,并采取能促进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利用的必要措施,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层次是根据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等。
公众与企业一样,也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有责任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 并有责任尽可能长期使用产品,使用循环物品。同时,公众有责任协助或者地方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对企业采取的分类收集措施予以配合,主动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
承担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日本除了保证垃圾收集、搬运、中转等环节的正常运转,及从事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运营等常规事务外,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强化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分类及处理。如,等公共机构以身作则,推行采购再生品,逐步帮助再生品生产厂家扩大销售渠道,拓展其生存空间; 允许再生品标注识别标记,鼓励民众使用标有循环再利用标注的再生品; 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垃圾分类的方法及益处,如每年印发垃圾分类收集的资料,并 以“日历”的形式发给公众,在“日历”中标注各类垃圾收集的时间、回收方法及联系方式,公众在一年中都要按照“日历”丢放垃圾; 为了抑制办公场所产生的垃圾与促进垃圾的再循环,还派人上门调查,有针对性地对办公场所的垃圾排放进行指导; 日本在废弃物处理方面给予财政和技术支援,积极推广环境保护、再生能源及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新技术。
从发达的经验来看,要做好垃圾分类首先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上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目标。如前所述,德国早制订了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日本具有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美国对城市规划中的建筑垃圾处理都有法律规定。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目前在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法规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虽然有了一些关于污染预防、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但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并不是很多。因此,下一步我国必须加紧制订完善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加垃圾分类的有关内容,明确和细化垃圾分类参与各方的责任,增强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和完备性。特别注意要强调企业在垃圾分类方面的责任。
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生活垃圾处理越来越困难,加上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很多大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都 面 临 着 无 地 可 选 的 困 境。严 峻 的 现 实需要我们对传统的垃圾回收及处理方式进行反思,分析目前所面临困境的制度根源,或借鉴的垃圾管理及处理制度,解决我国城市所面临的垃圾问题。

目前,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 法。在 居 民 区 一 般 都 建 有 专 门 的 垃 圾 堆放处或垃圾 桶,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 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 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混合收集方式虽然简单易行,对垃圾收集设施及作业方式要求都比较低,收集费用也较小,也是世 界 各 国 应 用 广 泛、历史悠久的收集方式。但是,这种收集方式降低了生活垃圾中有用物质的纯度和其再利用的价值,增加了垃圾后续处理和处置 的 难 度,提高垃圾处理的总费用,不 能满足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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