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可以上溯到秦汉时期。并且,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劳务合作,以推动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我国近代的劳务输出,(1840年)之后即有雏形。19世纪中叶,北美、澳洲大陆发现了金矿,由于黑奴买卖已经停止,加之当时的清把移居海外的人当作“”、“弃民”对待,采取不予保护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机通过利诱、强拉等不法手段,掳掠了大量劳动力,即“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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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可以上溯到秦汉时期。并且,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劳务合作,以推动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我国近代的劳务输出,(1840年)之后即有雏形。19世纪中叶,北美、澳洲大陆发现了金矿,由于黑奴买卖已经停止,加之当时的清把移居海外的人当作“”、“弃民”对待,采取不予保护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机通过利诱、强拉等不法手段,掳掠了大量劳动力,即“华工”。这是我国近代劳务输出的开端。

新成立以来,我国很早就在一些开展劳务合作,派遣了许多劳务人员,但大多是援外性质,我国真正开展劳务输出还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科教文卫、设计咨询和IT服务业所占比重均不足1%。目前,我国的劳务输出发展较快,但与世界其它相比,差距很大。我国劳务输出规模较小,而且层次不高。基本上还处于单纯赚取劳务费的水平。国际劳务合作。劳动力输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较大,主要表现在:
1.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2.改善我国就业状况;3.带动商品出口;4.学习技术;5.增进我国与其他人民互相了解和友谊。


元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十分机动灵活。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被派遣劳动者。但较为复杂,要求劳务输出国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发达的第三产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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