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 《 防 洪 法 》 第二十七条相关规 定该项目出水口、穿堤管道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标准 ,不得影响河道行洪 ,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 工 程 建设需占用河道及 其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 须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 查批准 , 并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划定的界限办理施工手续进行施工 ; 第三十三条规定 , 在 泛 洪 区 、蓄滞洪区建设的非防洪区域评估类建设项目 , 要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
根据人民共和国 《 防 洪 法 》 第二十七条相关规 定该项目出水口、穿堤管道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标准 ,不得影响河道行洪 ,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 工 程 建设需占用河道及 其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 须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 查批准 , 并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划定的界限办理施工手续进行施工 ; 第三十三条规定 , 在 泛 洪 区 、蓄滞洪区建设的非防洪区域评估类建设项目 , 要对洪水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提 出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基本 建设程序施工时 , 应当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 并符合《 山东省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评价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是否对规划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 评价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所在流域的区域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是否符合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评估宅基地选址及工程施工对行洪区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分析宅基地建成后行洪区水流流速、流向、流态的变化趋势,评价其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 评价宅基地选址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堤防、护岸等各类区域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 评价宅基地选址是否影响防汛抢险,评价宅基地选址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评价宅基地选址方案是否受洪水灾害的影响,若有影响则评估洪水灾害对规划宅基地的影响程度; 评价宅基地自身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防洪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现有水利规划相协调; 评价宅 基 地 自 身 采 取 的 防 洪 排 涝 措 施 是 否适当。
对影响区域防洪安全的宅基地选址方案首先应实施改址避让,然而理想而的选址方案是的,如果无法避让则应对其总体布置、方案、建设规模、有关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治补救措施使山洪出路保持畅通,或者采取相应的非工程措施,争取紧急避险转移的时间。防治补救措施应做到“平灾结合”,将防洪设施与村庄日常生产生活设施相结合。
宅基地防洪治理以点为主,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避免将防洪区域评估风险转移; 治理过程中尽量维护河道自然形态,尽量体现河道断面形态的多样性,尽量维持原有浅滩、深槽和植物群落,注重与宅基地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农村宅基地一般采用十年一遇防洪标准,对灾害损失大、影响严重的关键河段可提高到二十年一遇,并提护工程等级。治理措施主要采取加固上游水库、塘坝,进行护岸、防冲、疏浚、筑堤、截洪、排洪和分洪等综合治理。应充分发挥现有防洪设施的作用,重视已有设施的除险加固和维护。防治措施不允许河床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不得对河道进行裁弯取直,卡口段或者堤距不满足行洪要求的河段可适当拓宽或者退建堤防。
根据有关法规,对防洪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补救, 通过前述对拟建工程的防洪影响分析, 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对施工期间及工程建成后对水库防洪及工程自身的安全影响的补救等。
1)拟建工程位于句容河,区域内为低山丘陵,流域汇水面积较大,降水后汇流时间短,降水后工程河道水位迅速上涨,水面漂浮物较多,蓄水闸水下施工尽量避让主汛期(6―9 月),以保证安全渡汛和施工安全。 如因受工期条件的限制,主汛期必须施工时,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预案,防洪预案的基本原则应为工程施工服从于防洪。2)工程弃土为泥浆,大量的泥浆进入河道,应及时清除,防止对河道行洪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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