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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常用指南

浅谈现行招工程结算的施工索赔(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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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招工程结算的施工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

  (二)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引起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工程;  



拖欠打官司应注意什么

  (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方已经对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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