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建桥前后水位的比较可得出壅水高度,但需考虑因桥梁阻水产生的局部水头损失。在实际计算中,采用该方法的优点是:该公式作为水力学水面曲线计算中的基本公式,在各行业中得到普遍应用,特别是在河道规划等计算精度要求不高的工程中,计算过程较为简便。缺点是:局部水头损失较难确定,如桥墩长宽比不等于 4 时,局部水头损失系数无明确取值,另外河槽内新建桥墩对原过水面积的减小、桥下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通过对建桥前后水位的比较可得出壅水高度,但需考虑因桥梁阻水产生的局部水头损失。在实际计算中,采用该方法的优点是:该公式作为水力学水面曲线计算中的基本公式,在各行业中得到普遍应用,特别是在河道规划等计算精度要求不高的工程中,计算过程较为简便。缺点是:局部水头损失较难确定,如桥墩长宽比不等于 4 时,局部水头损失系数无明确取值,另外河槽内新建桥墩对原过水面积的减小、桥下回流区域产生的无效过水面积与湿周、桥墩方向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同等因素也会影响局部水头损失系数的取值,但这些因素在该公式中得不到直接体现,虽然上述部分参数可参照《桥梁水力学》等资料中的有关公式确定,但计算过程较为繁琐。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 目, 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 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编制洪水影 响评价报告, 提出防御措施”。从《防洪法》的要求看, 防洪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两部分: ①洪水对建设 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 的影响。现在, 许多对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防洪评 价, 主要依据《编制导则》的要求及格式进行, 而《编 制导则》只是对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 出了报告评价要求, 并未涉及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 的防洪评价, 故其内容要求及编写格式并不完全适 用, 应当根据《防洪法》的要求、结合蓄滞洪区的特点 进行评价及报告编写。
防洪综合评价: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项目建 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项 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 项目建 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 施是否适当; 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防治与补救措施: 建设项目影响的防治措施( 含运行期 与施工期) 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及影响程度分别确定。对水利规 划的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应对其总体布置、方案、建 设规模、有关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 并提出有 关补救措施; 对河道防洪水位、行洪能力、行洪安全、引排能力 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应对其布置、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 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 并提出有关的补救措施; 对现有堤 防、护岸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应对其布置、结构型 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 并提出有关的补救 措施; 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应对其 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期安排等提出调整意见, 并提出有关 补救措施; 对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应对其工程布 置、结构型式、施工方案及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等提出调整意 见, 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对其它水利工程及运用有较大影响 的建设项目, 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提 出调整意见, 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其它影响补救措施, 包括 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影响的补救措施等。对防洪工程的 影响须提出明确的影响内容和范围, 采取防治与补救措施, 并 对工程量进行初步估算。
码头及渡口工程: 研究防洪评价码头及渡口前沿线布置与治导线和岸线的关系、工程阻水比、结构形式( 高桩、重力式等) 、与防洪评价堤 防塔接关系、与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防洪抢险运行要求的关系、港池航道开挖深度、工程与水流方向等技术参数, 确定码头 及渡口工程对行洪影响程度等级。在防洪评价报告中河道中新建码头工程时阻 水比宜控制在 7%以内, 超过 10%时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码头 前沿线与水流方向的夹角对流速、流态影响较大, 码头前沿线 与水流方向的夹角应控制在 20°以内, 一般以小于 10°为宜。 景观工程: 研究景观工程前沿线布置、工程阻水比、亲 水建筑物结构形式( 高桩、重力式等) 、与堤防塔接关系、工程 与水流方向等技术参数, 确定景观工程对行洪影响程度等级。 特别要注意亲水建筑物结构安全复核及分析景观群对防洪的 累积影响。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是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开展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在河道 (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 工 水 道、行 洪 区、蓄 洪 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 (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 堤、临 河 的 桥 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涉 河防洪评价 建 筑 物 种 类 繁 多,涉 及 到 公 路、铁路、水运、能源、化工、电力、岩土、市政等诸多领域,多种学科交叉,因此编制导则不可能面面俱到,条文也比较简化,概括性较强;编制防洪评价人员很难把握评价的重点和深度,针对某一特定涉河建筑物进行评价时也就往往无从下手;更是由于目前编制单位资质不同,掌握资料情况千差万别,编制报告的水平及侧重点各异,不能反映管线建设对河道防洪的影响,影响了报告的审查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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