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问题解答
17、问:车辆有盗抢嫌疑的如何办理?
答:如果是车主自己报案,则需到办理解除;如果不是自己报案则需到车管所查明原因以及办理解除。(如有需要则退回手续)
18、问:车主有海关监管的如何办理?
答:如手续没有问题可以办理报废,但不允许买卖。
19、问:车辆有的如何办理?
答:退回手续,需车主到车管所做解除处理,并在登记证上记录解除的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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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问题解答
17、问:车辆有盗抢嫌疑的如何办理?
答:如果是车主自己报案,则需到办理解除;如果不是自己报案则需到车管所查明原因以及办理解除。(如有需要则退回手续)
18、问:车主有海关监管的如何办理?
答:如手续没有问题可以办理报废,但不允许买卖。
19、问:车辆有的如何办理?
答:退回手续,需车主到车管所做解除处理,并在登记证上记录解除的变更信息。
20、问:号与登记证不符的如何办理?
答:号码与登记证不符的需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处开具变更证明,办完后将变更证明原件转交报废公司。
报废车辆使用年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报废汽车更新业务规定及程序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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