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坑人的,其实不是这样的哦,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并不存在坑不坑人一说,但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至低
劳务外包
很多人觉得
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坑人的,其实不是这样的哦,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并不存在坑不坑人一说,但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至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应注意什么?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两者的权利义务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用工管理、社会福利等各项内容,双方的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
那么,派遣单位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1.自身应符合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即达到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条件,并经审批通过。
2.招用符合派遣条件的劳动者。派遣单位负有派遣能胜任被派遣单位岗位的劳动者的义务,如因派遣单位的过失,致用工单位遭受损失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派遣单位应根据派遣岗位的特点,谨慎地招用劳动者,并在派遣前对劳动者进行基本的技能培训。
3.规范用工管理。作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承担所有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包括及时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告知派遣岗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4.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派遣期间,派遣单位应支付不得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派遣期间,派遣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
与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双方相互连带更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单方连带。
相互连带的表现形式是法律不限定责任引发主体或者任何连带责任主体皆应承担连带责任,单方连带是指连带责任主体对特定一方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经济强者对经济弱者责任的承担,如担宝法中的连带担宝。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用人义务;用工单位基于用工的事实行为,应当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不应连带承担派遣单位的所有雇主责任。派遣单位致劳动者损害时,用工单位不具有可责难性。
相反,用工单位有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等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出于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以及分担劳动者受偿不能的风险的考量,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传统意义上用人单位的义务大部分被分配给了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责任负担较少,发生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自然相对较少,且派遣单位合法运行是对派遣业管理和监管的重点,派遣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单方连带不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损害赔偿的不充分。
有人对这一修改提出质疑,认为劳务派遣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大量使用,而且发展较快的是国有企业,上述用工单位的经济能力无疑更强,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在法律责任分配上偏重于派遣单位,这不利于遏止劳务派遣的滥用,也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确实是用工单位的经济能力反而强于劳务派遣单位,正是从这一实然状态出发,很多法员在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时,为了避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而侵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不区分导致损害的主体或者事由,而是一律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相互连带责任。
企业选择
劳务外包服务时,可以这样规避风险:
业 务 风 险
首先是企业需要对外包业务有一定清楚的认知,一般而言,企业中一些非核心的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例如物流货件分拣、打包,以及财务管理等,可以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他们提供的外包服务,以及公司业务流程中一些非核心的项目、生产线同样适用劳务外包。例如国内啤酒生产企业与我司合作,由我司提供的食品仓储运输外包服务,包括安排驻厂管理团队和作业团队,以及配置相应的叉车设备等,负责该企业的仓储运输环节,降低企业运输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化水平和效率。
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重点核心业务等核心部分的工作基本不适用劳务外包。
用 工 风 险
在用工风险上,企业作为发包单位应该按照项目单价或者项目整体进行核算,而不是按照外包人员数量、工资等方式核算,避免引起劳动争议。同时,对外包业务流程中的员工,发包企业可监督外包单位建立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但企业作为发包单位不宜对外包员工进行直接管理。可以协助外包单位建立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为避免更多的用工风险,可以要求外包单位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提供外包人员劳动合同明细单,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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