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商务网,免费信息发布推广平台,您可以 [登陆后台] 或 [免费注册] 无忧商务网 | 企业黄页 | 产品库存 | 供求信息 | 最新报价 | 企业资讯 | 展会信息
主营产品:财产债务,股权纠纷
首页 >> 技术服务 >>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 代号菊律师服务为先「多图」

代号菊律师服务为先「多图」

合同附件,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合同附件,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也避免,否则,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
代号菊律师







合同附件,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

合同附件,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也避免,否则,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分析:由于国易主体的强势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终止/解除条款启动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约定国外厂商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约定对于厂商非常不利,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上述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l、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建设工程索赔程序,索赔主要程序

建设工程索赔程序,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如《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是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两个基本法律。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例如《招标法》明确规定“人不得以成本的报价竞标”,就是防止杀价竞争,导致偷工减料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合同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没收所得直至吊销,这均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因操作人员素质低造成质量事故。





(作者: 来源:)



企业名片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False)  /
联系地址:中国·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邮编:300000)
联系电话:185-26067356 手机:18526067356
联系传真:185-26067356
电子邮箱:457344206@qq.com 联系QQ:457344206
网铺地址:ck315195.cn.cn5135.com
联系方式
赵律师 (/)
电话:185-26067356 手机:18526067356
传真:185-26067356
邮箱:457344206#qq.com(发送时替换#)
网铺: ck315195.cn.cn5135.com
联系QQ:457344206
所在地域:[天津市-天津市] 邮编:300000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IP:
IP所在地:
相关分类:
热门产地: 宁波商务服务 天津商务服务 上海商务服务 东莞商务服务 深圳商务服务 广州商务服务 苏州商务服务 杭州商务服务 厦门商务服务 温州商务服务 廊坊商务服务 石家庄商务服务 郑州商务服务 南京商务服务 武汉商务服务 成都商务服务
商铺首页 | 企业名片 | 服务信息 | 产品展示 | 供求信息 | 价格信息 | 图片信息 | 联系我们 | 产品索引 | 报价索引 | 供求索引 | 公司索引 | 服务索引
发布商家: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电话:185-26067356 手机:18526067356 传真:185-26067356 厂商QQ:457344206
商家地址: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IP:()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无忧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