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 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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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 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图示1】。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 机械排烟系

空气动力性能试验
消防排烟通风机的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按GB/T 1236 的规定进行。
5. 5 噪声试验
噪声测量方法按GB/T 2888 的规定进行。噪声限值应符合JB/T 8690 的规定。
5. 6 耐高温试验
按GA211 规定进行。高温性能要求达到4.4.2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 1 检验分类
消防排烟通风机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2 出厂检验
批量生产的消防排烟通风机交货时应进行出厂检验,轴流式消防排烟通风机按GB/T 13274 的规定执行;离心式消防排烟通风机按GB/T 13275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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