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
劳务派遣费用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

推出劳务派遣特色用工形式
国企由于历史原因,人员效率不高,人员臃肿,为了减轻国企的负担。所以推出了劳务派遣这种特色的用工形式。这本来对于社会劳动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在减轻国企人员成本方面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法。只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给带偏了,让人们对劳务派遣工有了很深的误解。所以正常的劳务派遣工,也能享受到很多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劳动者,不能享受到该享受的利益,就需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三条、《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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