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的产生不仅与经济发展有关,也与社会文化环境密切相关。不同地区居民的生活习俗不仅影响垃圾的产生量而且影响垃圾的复杂程度,并深刻影响着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近年来,大量文献针对地方文化风俗、消费模式和居民的生活方式等社会文化因素以及居民的年龄、性别与职业等社会人口属性等各类因素进行深入探讨,有些研究甚至还考虑了房屋结构与房龄的影响。如 Gu 等对苏州垃圾产生状况的研究就是从 20
生活垃圾的分类
垃圾的产生不仅与经济发展有关,也与社会文化环境密切相关。不同地区居民的生活习俗不仅影响垃圾的产生量而且影响垃圾的复杂程度,并深刻影响着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近年来,大量文献针对地方文化风俗、消费模式和居民的生活方式等社会文化因素以及居民的年龄、性别与职业等社会人口属性等各类因素进行深入探讨,有些研究甚至还考虑了房屋结构与房龄的影响。如 Gu 等对苏州垃圾产生状况的研究就是从 2011 年夏季到2012 年春季,对240 户居民每个季度采样一周,采取四阶段调查方法,分析不同季节条件下居民生活习惯如何影响垃圾产生的类别和数量[24]。基于垃圾产生与社会文化习俗的关联性,甚至有学者提出为实现垃圾减量化,应该要求居民改变消费习惯、调整生活方式,而这显然比回收行为本身更难实现。
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我国乡村废弃物数量激增,垃圾成分日趋多样化。垃圾分类治理是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但在实施中受村民分类意识不强、内生演进动力不足、回收市场机制缺失、末端治理设施供给不均等因素影响,许多地区乡村垃圾分类工作举步维艰。从垃圾分类活动的外部性、微观主体的有限理性、分类机制缺位等制度性因素视角,就乡村垃圾分类治理困境及根源进行了分析,借鉴浙江乡村垃圾分类典型经验,从制度、技术、模式和管理等维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垃圾分类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十分明确。日本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企业和民众各参与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日本《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规定,的责任主要在于制订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地方的责任则是根据制订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同时,地方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在与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政策。

企业的责任是根据制订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在其经营活动中,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产品和容器的制造和销售企业,有提高其产品和容器的耐久性、抑制该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的责任。在原材料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企业有责任自行进行适当的循环,或者承担相关费用,使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并使不可循环者得到适当的处置。日本的法律还规定,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通过使用循环物品等方式,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和地方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
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如日本根据垃圾的性质将回收垃圾的时间也进行了分类,避免了大家的混装。居民一旦错过某种垃圾的丢放时间,得等待下一次垃圾车的来临。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很好地促使了日本国民垃圾分类意识的形成。
美国作为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垃圾分类也充分借助了市场的力量,通过经济利益驱动,促进全民进行垃圾分类。如美国旧金山为了在全市推广垃圾分类,除了大力加强宣传之外,还采取了两种方式区别收取垃圾费。一是按垃圾丢弃量的多少收取。每户居民每月扔的垃圾多,垃圾费就高,反之则低。这样可以抑制垃圾总量的产生,促进居民自身对垃圾进行再循环处理; 二是按丢弃的垃圾是否进行分类区别收取。如果居民对丢弃的垃圾主动进行了分类,则收取垃圾费时就可以按比例打折。显然这种物质利益和垃圾丢弃行为直接挂钩的方法直接促进了实施垃圾分类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在混合垃圾分类收集过程中,也有一些“废品”从中分离出来,这个垃圾分类过程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大部分居民在家庭中对旧报纸、易拉罐等可卖钱的废品单独收集,卖给废品收集者; 一些没有分类的垃圾,在投放到垃圾桶之后,被废品收集者或环卫工人预分选出部分可回收物当做“废品”出售; 在垃圾填埋场,也可能有一些“拾荒大军”从这些即将填埋的垃圾中分离出可卖钱的“废 品”出 售。 分类出来 的 垃 圾,我 国 通 常 称 为“废 品”,其 余 部分才是真正的垃圾。“废品”分类行为虽然对垃圾的回收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因为这种分类只限于回收眼前被认为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易拉罐、报纸、塑料瓶、啤酒瓶、废旧电器等,而其他具有 资 源 价 值 或 容 易 造 成 污 染 的 东 西,如 废 电池、废塑料、废纸片、废玻璃和大量生物垃圾则不在废品收购范 围 之 内,因 此,这种分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分 类,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也无法消除我国城市普遍面临的垃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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