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本条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接收单位之间仅仅构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接收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企业在业务
劳务派遣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本条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接收单位之间仅仅构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接收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企业在业务少的时候就退回派遣工
很多大企业,之所以使用派遣工,就是看中派遣工的临时性。有些企业业务发展不均衡,具有旺季和淡季之分,比如,在年初的时候,没有什么业务,不需要太多员工,但是到了年中以后,就需要很多员工,而要适应这种业务特点,只有使用派遣工才能满足。因此,企业在业务少的时候,就退回派遣工,但是业务多的时候,就招回派遣工,对于派遣工来说,就是一个临时的工作,可能今天还在企业,明天就会被企业退回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三条、《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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