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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协议也称员工租赁,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派遣协议也称员工租赁,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实务中,主要的用工单位还是以企业为主,因此,排除上述特定主体,《暂行规定》基本上还是普遍适用的。




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 (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 (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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