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无法举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却在长期办理的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容易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贷活动中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现。主体容易混淆不清,出借人无法举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公司的经营所需向他人,而出具借条时却是以个人名义,未加盖公司;另一种相反的情形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却归个人使用。《
检察官律师
出借人无法举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却
在长期办理的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容易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贷活动中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现。
主体容易混淆不清,出借人无法举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公司的经营所需向他人,而出具借条时却是以个人名义,未加盖公司;另一种相反的情形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却归个人使用。
《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所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中小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或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就是该股东,其以企业名义后款项归个人使用,出借人根本无法查阅到人的账目往来,无法找到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可能去自认归个人使用的事实,只会想办法推卸为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对出借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只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否认是共同债务,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实践中着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没有提供证据支持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债务、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 即: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等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院不予支持。

在遇到他人诈骗自己有经济损失后,肯定是时间去找诈骗犯,但诈骗犯当时也逃离了。在诈骗犯逃离了之后,受害者还想到了当时介绍的中间人,想要求中间人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犯逃了中间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诈骗犯逃了中间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要看中间人有没有参与,有参与就有,没有参与就没有刑事责任。
据《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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