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谓故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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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谓故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法庭调查的内容和顺序是:
①宣读起诉书;②讯问被告人;③核实证据。法庭辩论是在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辩论。其顺序是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害人发言,再由被告人阐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可以相互反复辩论。被告人后陈述,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被告人作后的发言,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言词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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