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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海绿洲环保科技】为您分析:危废处置回收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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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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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产生单位向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般按年度制订)并经备案,如果其应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及时处置,可视为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应当及时申报。因此,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超过管理计划期限的,应当及时向申报。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可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应该申请延期贮存报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前后文意思,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对象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危废处置行业景气度高企,政策倒逼处置缺口巨大
壁垒高,缺口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具体体现在资质、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目前危废核准资质的处理规模相比产量严重不足,尚存在3000-4000万吨/年的巨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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