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可以上溯到秦汉时期。我国近代的劳务输出,(1840年)之后即有雏形。19世纪中叶,北美、澳洲大陆发现了金矿,由于黑奴买卖已经停止,加之当时的清把移居海外的人当作“”、“弃民”对待,采取不予保护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机通过利诱、强拉等不法手段,掳掠了大量劳动力,即“华工”。明确劳务派遣岗位性质以防滥用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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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可以上溯到秦汉时期。我国近代的劳务输出,(1840年)之后即有雏形。19世纪中叶,北美、澳洲大陆发现了金矿,由于黑奴买卖已经停止,加之当时的清把移居海外的人当作“”、“弃民”对待,采取不予保护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机通过利诱、强拉等不法手段,掳掠了大量劳动力,即“华工”。明确劳务派遣岗位性质以防滥用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于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中实施。这是我国近代劳务输出的开端。


劳务派遣企业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实现再就业,以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是对年龄较大,有一定就业能力或对企业依赖性较强的下岗职工提供的一种较稳妥的促进就业措施。”唐毅介绍说,如果按照法律程序逻辑,劳务派遣的正常顺序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劳务输入输出条件,避免了下岗职工个人求职过程中所受的种种,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经营好这些特殊业务,劳务派遣机构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就要始终坚持“一手托两家”,顾及好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通过一系列认真细致的规范运作,赢得劳务供需双方的认可和欢迎,以良好的社会信誉推动劳务派遣制的良性发展。
应当说,劳务派遣制的这条好处,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的人才个体来说,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当然,处于弱势位置的有时可能也会是用人单位。避免有可能成为弱势方的责、权、利受到损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双方的一种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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