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离婚案件中,离婚中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司法实践中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普遍感到离婚案件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当事人离婚时,财产或债权并不多,但债务远远超过财产,法官无论是认定这些债务,还是否定这些债务往往觉得心里没底,因为很多债务都是亲戚朋友之间打的白条。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关联。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它把债务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
顺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在诸多离婚案件中,离婚中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司法实践中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普遍感到离婚案件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当事人离婚时,财产或债权并不多,但债务远远超过财产,法官无论是认定这些债务,还是否定这些债务往往觉得心里没底,因为很多债务都是亲戚朋友之间打的白条。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关联。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它把债务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虽然有利实务操作,却被不诚信者所利用。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以衣、食、住、行等方面为内容的生活。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继承或赠与而附随发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人员、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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