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谓故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
犯罪辩护代理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谓故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处理。
刑事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中的当事人,都与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不实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或者受到威胁、或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言。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金象欢迎你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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