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六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力伞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持有航协和航空工业总公司联合审查签发的适航证明,产品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第二十三条 进口动力伞,必须持有国际权i威机构出具的适航证明和检测证明,并经航协型号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力伞的国内代理商,必须到航协注册,方可办
动力伞广告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六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力伞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持有航协和航空工业总公司联合审查签发的适航证明,产品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第二十三条 进口动力伞,必须持有国际权i威机构出具的适航证明和检测证明,并经航协型号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力伞的国内代理商,必须到航协注册,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俱乐部的动力伞,应报省级航协登记注册,并报航协备案,暂无地方航协地区的俱乐部,可直接报航协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动力伞,不得投入飞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动力伞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应在登记注册时向主管航协声明,并按照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
第七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应使用与自己体重相匹配的动力伞伞衣,配备无线电双向能动通讯器材。
第二十八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必须戴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配带计时表和高度表。必要时还应穿戴防护和救生装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禁止动力伞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三十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向人民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员每年由航协进行一次年检,审核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并颁发新的证书。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飞行员不得进行除训练飞行以外的任何飞行,待补检合格后,再颁发证书。参加年检的飞行员,应按规定交纳年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发生事故,按一等:人员死i亡;二等:人员重i伤,动力伞报废;三等:人员骨1折,动力伞严重损坏的等级标准,分别在12小时,24小时,72小时的时限里,由所在俱乐部经上级地方航空运动协会上报航协。各地方协会,应对二等以上事故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报航协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章第十四条中所列条件。
动力伞的用途:
三、庆典表演
动力伞可以在100米以下进行低空飞行,可随意变换队形。轻巧的伞翼随风翩跹起舞,配上发动机的轰鸣声,独有的美感和精湛的技艺,不断展现着航空体育梦幻般的魅力。
四、广告宣传
动力伞伞衣近30平方米的面积可以张贴广告,伞下可以张挂条幅广告,运动员还可以携带彩旗,伞衣广告醒目,发动机的轰鸣和斑斓的色彩也引人注目,广告效果不言而喻。
五、灾情勘察
在水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对灾情的勘察一般是使用直升机,但动力伞诞生后,这种起飞场地随意,能够深入到灾情严重的地区进行勘察。这是动力伞在通用航空领域重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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