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该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对外贸易方针和政
办理 进出口资质流程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该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 [1] (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概念编辑
广义
一国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某些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只有从的申办并领取进口许可证,商品才允许进口。
进口许可证制度作用
是进口国采用的行政管理手续,它要求进口商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呈交申请书或其它文件,作为货物进口至海关边境的先决条件。即进口商进口商品必须凭申请到的进口许可证进行,否则一律不予进口的贸易管理制度。
海关方面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 是指及其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颁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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