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条为了加强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
劳保用品 生产厂家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条为了加强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证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防静电服
防静电服是由的防静电洁净面料制作。此面料采用涤纶长丝,经向或纬向嵌织导电纤维。 长久的防静电、防尘性能,薄滑,织纹清晰的特点。在制作成衣过程中采用的包缝机械,有效减少微粒的产生。无尘的粘扣带避免了因掉毛污染环境。根据级别要求提供不同款式,并采用导电纤维缝制,使服装各部分保持电气连续性;袖管裤管为特有的双层结构,内层使用导电或防静电罗纹,从而满足别无尘环境的要求。

消防防护服又称防护服,防护工作服,消防战斗服等。按防护功能分健康型防护工作服,如防辐射服、防寒服、安全型防护工作服,如阻燃服、防静电服、、宇航服、潜水服、防酸服及防虫服等;为保持穿着者卫生的工作服,如防油服、防尘服及拒水服等。防护工作服的结构,一般都有高覆盖、高闭锁和便于工作的特点,宇航服和潜水服等特殊防护工作服还配有相应的装备和器件。防护工作服的材料,除满足高强度高等穿用要求之外,常因防护目的、防护原理不同而有差异,从棉、毛、丝、铅等天然材料,橡胶、塑料、树脂、合纤等合成材料,到当代新功能材料及复合材料等,如:抗冲击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及高强度高模量聚乙烯纤维制品,拒油的含氟化合物,抗辐射的聚酰亚胺纤维,抗静电集聚的腈纶络合铜纤维,纤维及经相关防臭整理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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