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在与律师职业自尊的比较中,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显然要超越前者。律师不仅因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而承担对其应有的忠诚义务,而且应当忠诚于其职业。因为忠诚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而忠诚于职业就要求律师一般应压抑自己独立辩护的冲动。而实际上,在一些案例中,律师独立辩护的动力并不是出于职业自尊,而是出于偏狭职业利益激励的结果。
相反的是,律师采行独立辩护也不一定都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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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在与律师职业自尊的比较中,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显然要超越前者。律师不仅因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而承担对其应有的忠诚义务,而且应当忠诚于其职业。因为忠诚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而忠诚于职业就要求律师一般应压抑自己独立辩护的冲动。而实际上,在一些案例中,律师独立辩护的动力并不是出于职业自尊,而是出于偏狭职业利益激励的结果。
相反的是,律师采行独立辩护也不一定都是考虑被告人利益的,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即律师追求的可能是案件结果是否有利于其将来扩大职业声望及将来其他案件法律收益的提高。当然,在被告人不认罪而刑辩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则更有被告人法益的可能性。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意味着律师对其雇主的倒戈或者背叛。上述律师行为,本身就动摇了独立辩护的根基或者前提,因此,的律师独立辩护的存在价值就非常值得怀疑。
律师不能为讨好办案人员而进行式独立辩护。虽然辩护律师可能因为讨好本地办案人员而获取狭隘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会毁坏自己的职业声誉以及律师行业的声名。这对于以职业声誉为生存根据的律师而言,无疑是为致命的。
综上,在我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即上述提及的律师独立辩护适用的几种类型中,采行律师独立辩护;在律师独立辩护相对适用的情形中,应当视情况而采取有限的律师独立辩护方式;在其他情形下,应当实行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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