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南海交通纠纷律师
在法律职业主义角度方面,的律师独立辩护并不符合法律职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职业根据上,律师独立辩护的根基是律师职业主义的法律技艺及其职业自尊,以及由此而出的律师作为技术性及主体的独立辩护的冲动。然而,在律师所有的职业上,忠诚义务应当算是其职业本质的,也是律师职业主义为重要的,在律师职业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是律师其他职业赖以建构的基础。
南海交通纠纷律师
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南海交通纠纷律师
在法律职业主义角度方面,的律师独立辩护并不符合法律职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职业根据上,律师独立辩护的根基是律师职业主义的法律技艺及其职业自尊,以及由此而出的律师作为技术性及主体的独立辩护的冲动。然而,在律师所有的职业上,忠诚义务应当算是其职业本质的,也是律师职业主义为重要的,在律师职业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是律师其他职业赖以建构的基础。
譬如,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律师却作无罪辩护,有律师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更好的庭审效果,而这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预期客户或者案源。这也是此类律师罔顾或者背离被告人的意见而独立辩护、恣意自我表现的重要因素。在被新闻媒体长时间关注的李某某强案件中,其刑辩律师就“不惜重新解构事实与证据,策略与方式,正当目的或许可理解是为委托人利益,但夹带私货的出名欲望无法合理排除”。
被告人的意志会受到严重影响,因而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而此时律师应当作独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基于侦控人员先前的刑讯逼供等高压手段,会在、起诉阶段作出违背其本意的供述。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被侦控人员威胁如果翻供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其可能会在法庭上维持在、起诉时的供述,而扭曲自己真实的想法,放弃通过审判程序自救。如果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即使与被告人的意见并不一致,仍然应当作独立辩护,而不是一味地从表面上服从被告人之意志。
换言之,对于、公诉或者审判人员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不是作出宣告程序行为无效的裁决,而是在采纳有争议的控方证据的前提下,对被告人作出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罚。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就连人院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对人员滥用措施的程序行为,采取了维持有罪、量刑宽大处理的应对措施。可见,这种辩护方式也达到了量刑辩护的效果。从实质意义上看,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也可以归入广义上的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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