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意志会受到严重影响,因而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而此时律师应当作独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基于侦控人员先前的刑讯逼供等高压手段,会在、起诉阶段作出违背其本意的供述。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被侦控人员威胁如果翻供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其可能会在法庭上维持在、起诉时的供述,而扭曲自己真实的想法,放弃通过审判程序自救。如果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存在这种情况,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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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意志会受到严重影响,因而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而此时律师应当作独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基于侦控人员先前的刑讯逼供等高压手段,会在、起诉阶段作出违背其本意的供述。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被侦控人员威胁如果翻供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其可能会在法庭上维持在、起诉时的供述,而扭曲自己真实的想法,放弃通过审判程序自救。如果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即使与被告人的意见并不一致,仍然应当作独立辩护,而不是一味地从表面上服从被告人之意志。
律师独立辩护相对适用的区域。这属于权衡是否可以适用律师独立辩护的区域。或者说,此处对于律师是否采用独立辩护而言,没有统一、具体的抉择标准,需要将被告人利益作为关键的衡量砝码之一。
对于基于律师利益还是基于被告人利益存在模糊之处,而律师独立辩护产生的冲突,则应当区别分析不同情况,将各种因素综合权衡后予以解决。
律师相对独立辩护适用的前提是不能被告人的根本利益,或者说解决律师相对独立辩护的衡量标准的关键是将被告人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律师不能为讨好办案人员而进行式独立辩护。虽然辩护律师可能因为讨好本地办案人员而获取狭隘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会毁坏自己的职业声誉以及律师行业的声名。这对于以职业声誉为生存根据的律师而言,无疑是为致命的。
综上,在我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即上述提及的律师独立辩护适用的几种类型中,采行律师独立辩护;在律师独立辩护相对适用的情形中,应当视情况而采取有限的律师独立辩护方式;在其他情形下,应当实行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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