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这项义务?三、降低薪酬支出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来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来体现。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能否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这一风险?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含义已明确了派遣单位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签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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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这项义务?三、降低薪酬支出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来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来体现。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能否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这一风险?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含义已明确了派遣单位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单位不需要遵守该项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首先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
按照法律规定,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劳务派遣。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之前,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资质。如上文所述,有些并无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较低的管理费来吸引企业。
如果企业使用了不具备资质的派遣单位提供的员工,尽管劳动报酬、支付的管理费等常规用工成本可能会有优势,可一旦发生纠纷,则会导致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规定"而被判定无效,进而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由于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缘起合同无效而非未签订合同,企业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但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过错不在于员工而在于企业和派遣单位。风险控制无处不在,风险偏好因人而异,但火中取栗的事,三思而后行。因此,在劳动标准、工龄、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方面终要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派遣和外包它们的区别你知道吗
派遣和外包?它们的区别你知道吗?
劳动派遣是由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目的:
减少企业劳动争议,转移用工风险,独立灵活工作,专注核心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真正实现“安心”“省力”“省钱”。
劳动外包又称 BPO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或全部非核心的业务流程,或非核心的,辅助的,季节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给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的生产流程或生产线。
劳务外包目的:
为了使企业摆脱非核心业务的束缚,获得更多的核心业务资源,提高客户流程自动化、节约成本的目的。
具体的派遣和外包区别:
必须严格按照《公》、《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特别是在注册资本方面,必须实行实缴制,且不得少于200万元;通过劳务外包后,上述一系列工作由劳务外包公司完成,企业不仅可以释放人力资源部门,还可以让企业人力资源投入更多时间。对劳务外包的承包方没有特殊规定,只要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就可以了。
劳务派遣用工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用工形式,所以,在劳动法的范围内,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作了调整。劳务外包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形式,因此采用总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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