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要求
第二类为地方性高影响天气分析项(或区域气候资源分析项) ,根据开发区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特点等因素(如:沿海地区的“风”、高纬度或高海拔地区的“冻土”等)需完成的项目;
1. 低温冰冻-分析内容:电线覆冰厚度计算;技术依据:输电线路抗冰设计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
2. 台风-分析内容:风荷载分析热带气旋分析;技术依据:GB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中标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要求
第二类为地方性高影响天气分析项(或区域气候资源分析项) ,根据开发区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特点等因素(如:沿海地区的“风”、高纬度或高海拔地区的“冻土”等)需完成的项目;
1. 低温冰冻-分析内容:电线覆冰厚度计算;技术依据:输电线路抗冰设计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
2. 台风-分析内容:风荷载分析热带气旋分析;技术依据: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HAD101-11《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3. 冻土-冻土深度、季节性特征分析;
4. 沙尘暴-分析内容:沙尘暴日数、强度极值推算;技术依据:GB/T 20480-2006《沙尘暴天气等级》
5. 风能、太阳能资源-分析内容:太阳能资源分析风能资源分析;技术依据:GB/T18710-2002《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18《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 NB/T31147-2018《风电场工程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技术规范》
6. 旅游气候资源-分析内容:区域特色气候分析、旅游气象资源分析、自然天象可观赏度;
第三类为选做项,根据开发区论证的分析需求可选择性完成的分析内容;
1.城市热岛、人体舒适度 、逆温强度、混合层高度、小风区、通风廊道;技术依据:QX/T 437-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城市通风廊道》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中标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要求: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文字简洁,图文并茂,数据详实,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论清晰准确。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章节可参照 QX/T 423-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的附录 B内容编制。
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项目概况:(1)说明区域规划性质;(2) 介绍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及专项建设规划方案概述,说明区域内功能分区,各分区的地理位置、分区边界、主要功能及各分区间的联系;(3)对于已有实质性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发区,应增加有关开发现状回顾内容;(4)重点对开发区域及周边地区已出现的气象灾害进行说明。
编制依据:、真实、准确地列出编制依据。编制依据宜包括与区域性论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相关的标准与规范,以及开发区规划有关的技术文件和工作文件。
参证气象站:(1)参证气象站应按照QX/T 469-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总则》中7的要求进行选取。(2)参证气象站的分析内容应按照 QX/T 423-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中的要求进行分析。
现场气象观测和测试:若需要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开展现场观测,应按照 QX/T 449-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现场观测》中第 8 章的要求进行观测要素设置、站址选择和仪器布设和现场观测。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之前需在被论证区域进行土壤电阻率等参数的现场测试,测试要求应按照QX/T 85-2007《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
资料处理:所获取的所有资料按照 QX/T 457-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气象观测资料加工处理》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及分析,包括气象资料的完整性检查、均一性检验、可靠性审查、质量控制、缺测资料插补及资料订正等。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候变化状况,制定和完善与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应用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应当尽快转化为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出具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进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候可行性论证的。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论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