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律师独立辩护也应当有禁区,这也是独立辩护禁止涉足之处。这是因为,这些情形都能对被告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律师独立辩护的禁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律师不得作罪重辩护。在现代中,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律师却作罪重辩护属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师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纪律、民事等责任。在被告人主张无罪的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可以基于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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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律师独立辩护也应当有禁区,这也是独立辩护禁止涉足之处。这是因为,这些情形都能对被告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律师独立辩护的禁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律师不得作罪重辩护。在现代中,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律师却作罪重辩护属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师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纪律、民事等责任。在被告人主张无罪的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可以基于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作有罪辩护。如果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辩护律师却主张罪重辩护,这显然是严重忽视被告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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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不顾被告人利益而采取哗众取宠式辩护,这亦可以称之为“政治性辩护”。在独立辩护人理论的指引下,一些律师罔顾委托人的意愿和感受,将法庭变成宣讲政治理想的讲台,将辩护变成逼迫法官接受本方观点的机会,甚至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把自己装扮成终局裁判者甚至救世主。其结果,除了在极个别案件中成功地操纵了公共舆论,并逼迫就范以外,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辩护根本无法达到说服法官的效果,其委托人的利益终受到了损害。
据此,量刑辩护也从附随于定罪辩护,相应地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说此前的量刑辩护是习惯法上的制度的话,那么,随着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对独立地位,量刑辩护也从习惯法步入了实定法,获得了与定罪辩护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着眼于量刑辩护的问题和实践,从解释论和适用论的视角,来研究和分析量刑辩护的含义、类型以及内容等相关问题,以求教于诸位方家。
换言之,对于、公诉或者审判人员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不是作出宣告程序行为无效的裁决,而是在采纳有争议的控方证据的前提下,对被告人作出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罚。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就连人院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对人员滥用措施的程序行为,采取了维持有罪、量刑宽大处理的应对措施。可见,这种辩护方式也达到了量刑辩护的效果。从实质意义上看,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也可以归入广义上的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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