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律师忠诚义务的考虑,律师显然不能不考虑被告人之意见,而一味考虑自己独立辩护的权利。在律师独立辩护的尺度或者程度问题上,即使律师作为技术性具有独立辩护的动力,律师也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被告人的意思。“律师的职业的核心内容是为地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
可以说,在与律师职业自尊的比较中,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显然要超越前者。律师不仅因与被告人的委
南海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基于律师忠诚义务的考虑,律师显然不能不考虑被告人之意见,而一味考虑自己独立辩护的权利。在律师独立辩护的尺度或者程度问题上,即使律师作为技术性具有独立辩护的动力,律师也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被告人的意思。“律师的职业的核心内容是为地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
可以说,在与律师职业自尊的比较中,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显然要超越前者。律师不仅因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而承担对其应有的忠诚义务,而且应当忠诚于其职业。
此外,虽然律师属于专门法律技艺的掌握者,能够洞察案件走向以及法官的通常规则及心理,具有对案件更深的法律把握,可是,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律师仅以法律眼光框定之法律利益。被告人利益亦是一种权衡各种因素而得出的结果,而且被告人是案件裁决结果的真正承担者,一般能知悉自己的行为及结果的关系。如果其愿意为自己的选择而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也是其自由意志的结果,辩护律师也并不一定要强行独立辩护。
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调适
在原则上,我国应当采行一种有限的律师独立辩护方式。这意味着律师独立辩护只能在有限的情形下适用。一般而言,这可以包括独立辩护适用的情形以及相对适用的情形。
独立辩护适用的情形。在下述各种情形中,被告人为中心的辩护观不应有立足之地。因为在这些特殊情形中,如果再强调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辩护,而罔顾具体情势,结果则是害了被告人。
据此,量刑辩护也从附随于定罪辩护,相应地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说此前的量刑辩护是习惯法上的制度的话,那么,随着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对独立地位,量刑辩护也从习惯法步入了实定法,获得了与定罪辩护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着眼于量刑辩护的问题和实践,从解释论和适用论的视角,来研究和分析量刑辩护的含义、类型以及内容等相关问题,以求教于诸位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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