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公
消防改造工程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室外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从地面算起)。
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保证30L/S 25、20。按建筑面积计算。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对与火灾防控至关重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时,需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为依据,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火灾警报装置;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电动阀控制装置;12、消防联网通信;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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