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独立辩护并不完全符合保护被告人利益之目的。在我国,独立辩护属于律师法定之权利,这在我国刑事法及律师法中都有专门规定,并且这种权利属于律师之固有权利。然而,律师独立辩护的假定或者前提就是能够地保护被告人利益,这不仅是刑辩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合同义务或者私法义务。一般而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全心全意为被告人利益服务的,然而,这并不能否认律师在辩护时掺杂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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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独立辩护并不完全符合保护被告人利益之目的。在我国,独立辩护属于律师法定之权利,这在我国刑事法及律师法中都有专门规定,并且这种权利属于律师之固有权利。然而,律师独立辩护的假定或者前提就是能够地保护被告人利益,这不仅是刑辩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合同义务或者私法义务。一般而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全心全意为被告人利益服务的,然而,这并不能否认律师在辩护时掺杂了自己的私人利益,或者狭隘的职业利益。
“仅就对案件法律后果的判断来说,辩护律师是有优势的。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任何的法律决定,除了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外,还可能伴随着一定的经济、社会、心理和道德后果。事实上,绝大部分决定都涉及到对相关后果的权衡。每个人的价值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相关价值的重要性排序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也是很难探知的(即便通过娴熟的询问也很难获知)。由此,对于相关后果的权衡,被告人是有优势的。”
可以说,对于上述几种被告人实际利益受到危害而律师独立辩护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辩护律师似乎是违背了被告人之意志,然而,却在实质上实现了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因为这几种情形下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其实是与其实际利益相悖的。如果辩护律师仍从表面理解而采取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那就并没有真正理解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利益保护之精义。
从逻辑和文义上看,量刑辩护是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不持异议的前提下,说服作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裁判结论的辩护活动。
或者说量刑辩护是指辩护律师通过提出本方的量刑证据,对公诉方的量刑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逐一论证各项量刑情节对量刑裁决的影响,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辩护意见。这是典型意义上或者狭义上的量刑辩护。
对于司法实践中那些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有时会选择“重罪改轻罪的辩护”,即在否定公诉方指控的较重罪名的前提下,说服判定被告人构成另一较轻的罪名。这种“重罪改轻罪的辩护”属于广义上的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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