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即使律师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而进行独立辩护,这仍需要审慎考虑及权衡。譬如在未成年人强案中,如果刑辩律师不综合衡量案件情况而作无罪辩护,这种辩护方式可能使得其接下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无从着力。这是因为,在无罪辩护中,律师就不能再提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对方过错,也不能提立功、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否则就自相矛盾。
被告人智识或者能力明显不足情形下的律师独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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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即使律师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而进行独立辩护,这仍需要审慎考虑及权衡。譬如在未成年人强案中,如果刑辩律师不综合衡量案件情况而作无罪辩护,这种辩护方式可能使得其接下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无从着力。这是因为,在无罪辩护中,律师就不能再提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对方过错,也不能提立功、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否则就自相矛盾。
被告人智识或者能力明显不足情形下的律师独立辩护。如果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属于教育程度较低、理解能力较差的人士,他们可能会作出并不符合规律,且不利于获得有利结果的辩护意见。因为辩护是一项法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活动,即使具有一定法律智识之人都难以完全知悉其中奥妙,所以,律师应认真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向被告人进行分析,为被告人预判其不与律师辩护意见一致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然而,对于被告人利益的标准到底如何衡量可能会发生争议,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刑事法、律师法等相关立法建立刑辩律师无效辩护及民事责任赔偿制度。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利益因律师或者不当独立辩护受到损害,可以向提出无效辩护申请,亦可以要求民事责任赔偿。在衡量事实与各方证据后,由法官裁量律师独立辩护是否属于无效辩护及是否实质性地侵害了被告人利益而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不能为讨好办案人员而进行式独立辩护。虽然辩护律师可能因为讨好本地办案人员而获取狭隘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会毁坏自己的职业声誉以及律师行业的声名。这对于以职业声誉为生存根据的律师而言,无疑是为致命的。
综上,在我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即上述提及的律师独立辩护适用的几种类型中,采行律师独立辩护;在律师独立辩护相对适用的情形中,应当视情况而采取有限的律师独立辩护方式;在其他情形下,应当实行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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