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律师忠诚义务的考虑,律师显然不能不考虑被告人之意见,而一味考虑自己独立辩护的权利。在律师独立辩护的尺度或者程度问题上,即使律师作为技术性具有独立辩护的动力,律师也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被告人的意思。“律师的职业的核心内容是为地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
可以说,在与律师职业自尊的比较中,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显然要超越前者。律师不仅因与被告人的委
佛山交通事故律师
}基于律师忠诚义务的考虑,律师显然不能不考虑被告人之意见,而一味考虑自己独立辩护的权利。在律师独立辩护的尺度或者程度问题上,即使律师作为技术性具有独立辩护的动力,律师也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被告人的意思。“律师的职业的核心内容是为地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
可以说,在与律师职业自尊的比较中,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显然要超越前者。律师不仅因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而承担对其应有的忠诚义务,而且应当忠诚于其职业。
此外,律师独立辩护也应当有禁区,这也是独立辩护禁止涉足之处。这是因为,这些情形都能对被告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律师独立辩护的禁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律师不得作罪重辩护。在现代中,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律师却作罪重辩护属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师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纪律、民事等责任。在被告人主张无罪的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可以基于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作有罪辩护。如果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辩护律师却主张罪重辩护,这显然是严重忽视被告人利益的行为。
据此,量刑辩护也从附随于定罪辩护,相应地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说此前的量刑辩护是习惯法上的制度的话,那么,随着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对独立地位,量刑辩护也从习惯法步入了实定法,获得了与定罪辩护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着眼于量刑辩护的问题和实践,从解释论和适用论的视角,来研究和分析量刑辩护的含义、类型以及内容等相关问题,以求教于诸位方家。
至于无罪辩护,尽管在实际效果上与量刑辩护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这种辩护形态与量刑辩护存在天然的矛盾,不能兼容。首先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互为冲突,不能得兼。对同一刑事案件而言,如果辩护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就意味着其放弃了量刑辩护;反之,亦然。尽管在我国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性的司法环境下,辩护律师在选择无罪辩护的情形下,在“如果有罪”(即假设构成)的辩护逻辑下,还要进行量刑辩护,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使得辩护律师处于相当尴尬地境地,在逻辑上不能自洽,也大大折损了无罪辩护的效果。由此,把无罪辩护归入量刑辩护的范畴实在牵强附会。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