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要求: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本场所人员疏散用。(5.4.4)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天津消防报审公司
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场所的疏散门
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要求: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本场所人员疏散用。(5.4.4)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4.4)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设置在裙房内的这类场所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设置。
3、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8)
4、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儿童活动场所,当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且整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5.5.8)
5、除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5.5.8)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细则》
《暂行规定》和《细则》是贯彻《消防法》和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县级以上确定的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的、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切实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规范特殊消防设计评审
规范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申请。其中,第(--)项进行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以及“必须采用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两个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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