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律师却作无罪辩护,有律师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更好的庭审效果,而这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预期客户或者案源。这也是此类律师罔顾或者背离被告人的意见而独立辩护、恣意自我表现的重要因素。在被新闻媒体长时间关注的李某某强案件中,其刑辩律师就“不惜重新解构事实与证据,策略与方式,正当目的或许可理解是为委托人利益,但夹带私货的出名欲望无法合理排除”。
禅城交通纠纷律师
譬如,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律师却作无罪辩护,有律师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更好的庭审效果,而这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预期客户或者案源。这也是此类律师罔顾或者背离被告人的意见而独立辩护、恣意自我表现的重要因素。在被新闻媒体长时间关注的李某某强案件中,其刑辩律师就“不惜重新解构事实与证据,策略与方式,正当目的或许可理解是为委托人利益,但夹带私货的出名欲望无法合理排除”。
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调适
在原则上,我国应当采行一种有限的律师独立辩护方式。这意味着律师独立辩护只能在有限的情形下适用。一般而言,这可以包括独立辩护适用的情形以及相对适用的情形。
独立辩护适用的情形。在下述各种情形中,被告人为中心的辩护观不应有立足之地。因为在这些特殊情形中,如果再强调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辩护,而罔顾具体情势,结果则是害了被告人。
此外,律师独立辩护也应当有禁区,这也是独立辩护禁止涉足之处。这是因为,这些情形都能对被告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律师独立辩护的禁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律师不得作罪重辩护。在现代中,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律师却作罪重辩护属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师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纪律、民事等责任。在被告人主张无罪的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可以基于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作有罪辩护。如果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辩护律师却主张罪重辩护,这显然是严重忽视被告人利益的行为。
据此,量刑辩护也从附随于定罪辩护,相应地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说此前的量刑辩护是习惯法上的制度的话,那么,随着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对独立地位,量刑辩护也从习惯法步入了实定法,获得了与定罪辩护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着眼于量刑辩护的问题和实践,从解释论和适用论的视角,来研究和分析量刑辩护的含义、类型以及内容等相关问题,以求教于诸位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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