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亮点七: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动态调整危险废物名录、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加强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等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将原《固废
工业企业固废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亮点七: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动态调整危险废物名录、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加强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等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亮点八: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ProducerResp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①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细化责任,强化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程管理2016版: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化工等产业基地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合作建设处置设施,填补危废利用处置能力缺口,形成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多种方式并举的综合处置体系。2020版: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问: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废物,交由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二是明确鼓励采用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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