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对于上述几种被告人实际利益受到危害而律师独立辩护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辩护律师似乎是违背了被告人之意志,然而,却在实质上实现了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因为这几种情形下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其实是与其实际利益相悖的。如果辩护律师仍从表面理解而采取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那就并没有真正理解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利益保护之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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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律师独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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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对于上述几种被告人实际利益受到危害而律师独立辩护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辩护律师似乎是违背了被告人之意志,然而,却在实质上实现了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因为这几种情形下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其实是与其实际利益相悖的。如果辩护律师仍从表面理解而采取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那就并没有真正理解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利益保护之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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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律师独立辩护和律师相对独立辩护以外,还有一个很大的辩护区域,这个区域属于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区域。因此,以一种法治发展的视角,基于我国现在的法律情状、模式转型的趋势与现实、律师职业本质等方面因素的考量,律师独立辩护应当向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转向。
当然,建立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制度也并非没有底线。因为辩护律师属于被告人的法律顾问而不是其意志控制下的奴仆,即使金钱也不能完全购买律师的职业尊严。
在辩护律师选择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尽管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达到了积极的效果,使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发生了根本的动摇,但是却无法说服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此时,某些选择了一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也就是认可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但在量刑上却不作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而是选择适用程度不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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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
一个好的庭审必须由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为支撑,在准备阶段,主审法官可通过审阅案卷材料、与当事人交流或举行庭前证据交换等方式对案情进行基本的了解,同时要求当事人明确权利请求。此外,考虑到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法官(助理)在进行准备工作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收集下列证据:
(1)子女明或。在离婚案件中必须把子女的出生日期明确,理由如下:1.决定了抚养费的缴纳年限及数额;2.不会导致法律文书上记载的时间与户籍或计生部门记载的时间相冲突,既方便子女迁移(如迁往有抚养权的一方),同时也消除了数据不一致而产生的其他问题。笔者曾遇到过一个案子,时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明,仅口头陈述子女的出生时间,双方均无异议,但该时间与计生部门记载的时间产生了冲突,从而使得女方申请二胎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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