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进出口企业需要申办资质才能进行进出口营业,企业办理进出口主要进行申办哪些资质
一般贸易进口需要的资质问题。
食品进口国内收货人(公司)需要的资质:
1、经营食品资质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进出口权 注明:没有以上资质或者资质不全,可以用我司资质双抬头报关;个人进口全用我司资质;
国外提供以下资料:
1.原产地证
2.卫生证
公司 进出口资质流程
进出口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进出口企业需要申办资质才能进行进出口营业,企业办理进出口主要进行申办哪些资质
一般贸易进口需要的资质问题。
食品进口国内收货人(公司)需要的资质:
1、经营食品资质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进出口权 注明:没有以上资质或者资质不全,可以用我司资质双抬头报关;个人进口全用我司资质;
国外提供以下资料:
1.原产地证
2.卫生证
3.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分列表
5.原标标签样张5套 6.原标签中文翻译件 还需提供: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或地方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
第八条 许可证局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的原则,统一计划、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九条 许可证局应按照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定程序,从印刷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
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其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许可证局根据发证机构报送的各类许可证书的征订数量,结合印制单位实际库存量、发证机构实际使用量、剩余量等情况,制定许可证书印制与发运计划。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发证需求的,许可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条 每批次印制完毕,许可证局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许可证局负责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登记。
经检查不合格的许可证书,印制单位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对年度征订的许可证书,许可证局应在征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发运至各发证机构。补充征订的许可证书,应自收到报送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运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十五条许可证局确定发运明细后通知其委托的发运单位组织发运,发运后发运单位应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发运登记。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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