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意志会受到严重影响,因而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而此时律师应当作独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基于侦控人员先前的刑讯逼供等高压手段,会在、起诉阶段作出违背其本意的供述。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被侦控人员威胁如果翻供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其可能会在法庭上维持在、起诉时的供述,而扭曲自己真实的想法,放弃通过审判程序自救。如果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存在这种情况,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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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意志会受到严重影响,因而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而此时律师应当作独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基于侦控人员先前的刑讯逼供等高压手段,会在、起诉阶段作出违背其本意的供述。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被侦控人员威胁如果翻供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其可能会在法庭上维持在、起诉时的供述,而扭曲自己真实的想法,放弃通过审判程序自救。如果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即使与被告人的意见并不一致,仍然应当作独立辩护,而不是一味地从表面上服从被告人之意志。
对于钟情于辩护的陈世和律师来讲,辩护就是一种修行,就是一种“三觉圆满”的事业。所谓“三觉圆满”是指:自觉、觉他、觉行的圆满,佛陀就是三觉圆满、万德具足的圣者。一直渴望以自己对辩护的修行来实现自己的“三觉圆满”。其实,辩护就是一种修行。所谓修行,就是自己的言语与行动。在心理学上是指具有自我意识的客观存在,为了实现自主进化这一目的而主动对自身施加的一系列约束的总称。释迦牟尼说,人生是苦,而这个苦是可以解脱的,这个解脱的过程就叫修行。修行是一条道路,一条通往人类內心深远处的道路。而在這条道路的尽头,我们就可以找到一种智慧,这种智慧能夠让我们了解到生命的真谛,使我们的生命自动达成充满了喜悅的圆满状态。
当前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存在如下错误的作法:一是庭前既不积极搜集证据亦不向法庭申请调取,更多地在庭审中提出相关请求;二是存在思维误区:即我们感情好的话怎么会来起诉离婚,或言之起诉离婚的行为已经证明感情,无需再提交其他证据。
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情绪对立,常常在你一言,我一语中变得激动而丧失理智,因此开庭之定要想好遇到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庭审中打起来,吵起来,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身体不适等。
为什么说刑事案件中有效辩护主要依赖于律师的书面辩护?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分为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笔者将以刑事进程为顺序,详细剖析书面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由于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相对封闭,对书面辩护的依赖性也就更强。
刑事司法重视书面辩护的原因在于:的刑事审判是以案卷中心主义,所谓“口说无凭”;换言之是重视书面材料,重视书面材料的分析与论证。另外,的刑事审判中还没有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书面的材料才有据可查,这就使得书面辩护、书面表达排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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