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
信息安全产品认证
“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它是一种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长期以来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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