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 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
劳保用品 防寒服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 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劳动防护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证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防静电服说明
防静电服由防静电防尘面料(俗称导电绸),采用涤纶长丝与长久性导电纤维经特殊工艺编造而成,具有优良持久的防静电防尘功能,能有效释放人体静电荷。使用范围以适应微电子、光电、太阳能、生物工程、食品、化妆品、石油化工、行业对静电微尘比较敏感和对洁净度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标号SSSMLXLXXLXXXL适合身高155mm 160mm 165mm170mm 175mm 180mm 185mm注:可根据客户要求使用5mm条、5mm格、2.5mm格等规格面料制作;颜色:白,蓝、红、黄、绿、粉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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