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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取水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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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调查评价。要求在水资源评价中,不仅要对天然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科学考察,还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生态环境用水作出科学的预测,通过供需分析,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分配和管理指出方向。在此基础上,对一个流域(或区域)可开发的水资源量作出评价,作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审批取水的依据
依照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需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水许可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所得。 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行》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得不向人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登记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登记规则分别由省级人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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