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灭火剂贮存容器进行承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量的5%。⑤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A、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B、按安装数量的10%试验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灯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每季度第二个月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检查消防主机的运行情况及各项功能。B、抽检各类报警点的报警功能。②防火分隔系统:A、检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周围有无门正常开
电气消防工程
B、灭火剂贮存容器进行承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量的5%。⑤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A、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B、按安装数量的10%试验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灯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每季度第二个月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检查消防主机的运行情况及各项功能。B、抽检各类报警点的报警功能。②防火分隔系统:A、检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周围有无门正常开启的障碍物,门能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
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宾馆(旅馆)(旅馆)饭店建筑应经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旅馆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普通旅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普通旅馆耐火等级应为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二级。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I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B1级的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I级装修材料。(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1.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餐厅、无楼层服务员的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公共活动用房、办公室、可燃物品库房和旅馆的客房均应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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