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水资源论证方 式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按照“ 多跑一次”减少管理、体现放管服的要求,目前水资源论证方式都存在一定局限性。其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其论证对象是单个建设项目,虽然可直接作为取水许可审 批的支撑依据,但让建设项目逐个开展论证再受理审批,无法 有效提升管理效能,也无法体现“跑一次”简化审批、 优化服务的要求; 规划水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目前的水资源论证方 式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按照“ 多跑一次”减少管理、体现放管服的要求,目前水资源论证方式都存在一定局限性。其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其论证对象是单个建设项目,虽然可直接作为取水许可审 批的支撑依据,但让建设项目逐个开展论证再受理审批,无法 有效提升管理效能,也无法体现“跑一次”简化审批、 优化服务的要求; 规划水资源论证虽然实现了从“点”到 “面”的转变,也考虑了区域发展、优化配置、全局协调等综合影 响,但其侧重点主要是论证规划与区域水资源条件间的适应 性,进而对规划方案提出调整或优化,在管理侧的针对性不强, 与取用水管理环节衔接较薄弱,目前无法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
法律作为一个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对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实现法律对区域水资源配置的规制作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鉴于我国地域面积广大,各地在水资源的数量、质量以及开法程度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各地方应该以的涉水法律、法规为指导,尽快制定地方性水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实现依法治水。另一方面,必严是保障区域水资源管理法律规制的又一重要环节。只有对那些擅自打井、无证取水、少缴或不缴水费、超标排污等涉水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进行严肃处理,才能有效维律的严肃性,方可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此外,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要积极承担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涉水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舆论保障。

因此《关于加快水利改 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 号) 、《关于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 号) 明确提出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 度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取用水管理中面临的相关问题。规划水资源论证与涉及水资源的规划审批和实施相衔接,从水资源禀赋条件、水资源承载能力出发,协济发展和水资源支 撑与保障的关系; 把用水合理性管理的源头从建设项目推进至 区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层面,在水源供给侧坚持以水定 产、以水定城、以水定发展,从水资源系统全局统筹规划与规划之间的用水协调性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以及减少或消除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不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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