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2.对于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3.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在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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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2.对于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3.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在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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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是早发展非全日制用工的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荷兰就开始釆取措施鼓励雇主雇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者就业意识的变化使得劳动用工形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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