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证区别
一、启动考核工作
出台《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分解确立了各区县2015年“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编制了《天津市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了《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方案》;开展2013年考核指标分解确认工作,为开展试点地区试考核做好准备。
二、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水证区别
天津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证区别
一、启动考核工作
出台《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分解确立了各区县2015年“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编制了《天津市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了《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方案》;开展2013年考核指标分解确认工作,为开展试点地区试考核做好准备。
二、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
由市批转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方案》,从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查及规划审批等方面,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纳入全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程序,规定在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办理;印发《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取用自来水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用水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编制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编制导则(试行)》。
三、加快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编制了《天津市“十二五”再生水利用规划》,重点规划了再生水回用农业和生态工程,确定利用目标;印发《关于加强淡化海水配置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淡化海水利用政策和配置原则,积极稳妥进淡化海水进入部分地区市政供水管网。
天津市出台水资源管理办法,强调用水管理
针对天津地面沉降的客观现实,将控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从编制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工程防治措施等方面实施控制地面沉降综合治理。要求市和区、县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应当遵循“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的原则,强调“本市严格控制在非地热异常区开采地热水”,要求“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的,抽时应当保持采灌平衡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对新、扩、改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则要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编制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这样的规定,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针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办法》新增了地下水禁采区、禁采期、凿井条件、水井鉴定等有关规定,对地下水的开采、使用、封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规定“禁止跨含水组开采地下水。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
取用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开采。”
取水许可证(用水报告书)
《规定》中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本市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区应当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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