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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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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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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备案资料不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备案人补正后备案。对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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