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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申报「紫旭节能环保」

取水许可证(用水报告书)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办理凿井手续,井成后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由审查批准的部门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证(用水报告书)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办理凿井手续,井成后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由审查批准的部门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不予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院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或者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同级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或者领取取水许可证满一年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同级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或者未取水满一年的,经同级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





持证人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或增加的,须经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天津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论证)

天津市:一是启动考核工作,出台《天津市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分解确立了各区县2015年“三条红线”控制目标;编制《天津市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天津市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是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天津市批转《关于开展天津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方案》,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编制《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编制导则(试行)》。





三是积极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编制《天津市“十二五”再生水利用规划》,印发《关于加强淡化海水配置利用工作的通知》。

四是水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试行河道水环境属地负责制,制定完成全市范围内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实施意见、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成立考核办公室,逐月考核通报。


天津市用水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水)口”。加强部门之间协作,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口门水质的监督检测,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责令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





《天津市实施〈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增了地下水禁采区、禁采期、凿井条件、水井鉴定等有关规定,对地下水的开采、使用、封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规定“禁止跨含水组开采地下水。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增加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水工程水费、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管理等内容,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为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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