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认证机构不得向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
知识产权体系认证发证机构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认证机构不得向
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或者申诉或者投诉。

加企业知识产权的产出效益
企业商务谈判总是受制于人,怎么办?企业想在经营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怎么办?企业的技术效率不高,怎么办?企业一大堆,年费年年长,真正维权时却无一可用,怎么办?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企业不仅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要会用知识产权。
而在贯标过程中,企业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顶层设计,实现全员参与的科技、知识产权运营的管理思路,并推动企业生产具备高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闲置的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技术贸易许可转让给他人,带来丰厚的额外收益。

加快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贯标认证服务能力
(一)加强业务指导上下联动。指导认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特点,制定符合知识产权质量效益要求的高标准认证规则,明确认证程序关键要点及责任主体。近期,将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工作,实行备案机构名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备案名录,地方优先奖励经备案名录内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主体。各地要对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对备案机构在认证过程中的行为及相关程序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局反馈,以作为备案名录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推动完善认证行业自律。在认证认可行业协会指导下,推动组建知识产权认证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自律行为准则、管理规范和自我约束等制度,开辟投诉渠道,主动搜集线索证据,实施行业自律监管。积极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提升认证审核能力。
(三)加快推进认证机构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培训教材,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公益性培训服务。引导认证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组织机构,推行认证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领域认证人才队伍。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