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死畜禽进行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一、病死畜禽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携带病原体,不经无害化处理、随意抛弃、出售、加工会对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直接危及人身健康,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而传统掩埋法等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很难达到规程要求,极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此,任何个人和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应及时与无害化处理厂联系上缴,不得私自处置。 二、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有主体责任 《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做到“四不一处理”,即病死畜禽不准私自转运、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规由行为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法律机关依法严惩。 三、对主动上缴和积极举报病死畜禽者实行奖励补贴 生猪养殖场(户)每主动报告并上交1头病死猪(不含体长小于30厘米以及死胎、仔猪)给予20元的补贴。病死牛、羊、禽、兔的上交补助标准,以病死猪标准以牛单位折算[1头牛=5头猪或5只羊=100只羽毛丰满的禽兔]的标准给予补贴。享受政策保险的畜禽不再给予补贴。另外,自2019年起将毛皮动物纳入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养殖场(户)每主动报告并上交1只狐狸(貉)给予2元补贴,每主动上交1只水貂给予0.65元补贴。对在区域内其他环境中发现病死畜禽主动看护并及时举报的市民给予同等奖励。 (作者: 来源:)